石家庄:拦截囚车的套路贷分子曹丽芬及背后保护伞必须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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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看守所门前,伪造河北美术学院担保责任的石家庄市职业放贷人曹丽芬,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拦截警方押送嫌犯的车辆,而车辆停下后,押送嫌犯的民警却下车积极配合,让曹丽芬再次与嫌犯恶意密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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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庭审笔录第5页中甄紫蒙陈述“…我来看守所的时候曹丽芬给我打电话,让我在看守所门口等她,我见到她以后她跟我说让我签字…”(见上图)。印证了曹丽芬在石家庄市范围之内公安机关战线的调度权利之大!

其中的谜团有待揭开:

一是谁给了职业从事套路贷的曹丽芬这一超越法律的特权?根据嫌犯甄紫蒙的法庭陈述,存在着现在没有解开需要有关部门依法查明的谜团:首先是曹丽芬打的是否甄紫蒙个人的手机号码?当时甄紫蒙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嫌犯手机等个人物品依法应被扣押,曹丽芬是怎么打通甄紫蒙电话的?其次,如果打的不是甄紫蒙的个人手机,曹丽芬又是打的谁的手机让甄紫蒙接听?曹丽芬又是怎么知道的手机号码?他们又是怎么认识的?最后,荷枪实弹的押送民警又是遵照谁的命令下车,让曹丽芬上车后与嫌犯甄紫蒙密谋串通?

在古书中及有关影视剧中,拦囚车截法场的剧情与今天曹丽芬的所作所为有什么区别和不同吗?曹丽芬是何方神圣能凌驾法律之上,能够指挥警察让甄紫蒙接听电话,能够让押车的警察下车为其腾出私人空间进行密谋?是曹丽芬还是背后另有他人?又是什么事情能让曹丽芬及其背后之人冒着违法的高风险,也要与甄紫蒙进行密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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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丽芬向法院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见上图),曹丽芬在石家庄市公安局当民警的丈夫武某银曾向甄紫蒙借款和收款,并且金额巨大,他与曹丽芬是否构成套路贷的共犯?他在案件当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

二是谁利用手中司法的公权力让曹丽芬诈骗目的得以实现?2019年7月5日,曹丽芬持有在担保人二处盖有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字样的《还款协议书》及《借条》(法院判决书未认定借条效力),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河北美术学院承担甄紫蒙向其借款4320万元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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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级法院判令河北美院对甄紫蒙借款43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北省高级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发还石家庄中级法院重审。(见上图)

在两次一审庭审中,曹丽芬就起诉甄紫蒙向其借款4320万元前后出示两套不同的证据、两种不同的说法。

曹丽芬在第一次一审审理中称,其向甄紫蒙出借了4320万元举证为“用两个民生银行卡自2013一2019年间起共向甄紫蒙出借4286.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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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2500万通过银行倒账虚走的流水说成出借的本金;而在发还重审后一审庭审中,称其出借给甄紫蒙的4320万元举证改为:现金加多个银行卡转账,把2500万元的银行倒账说成了已归还的利息及新出借的2500万元,并且新出借的2500万元不在4320万元借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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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丽芬出示的《还款协议书》中载明“…现经双方核对账目确认,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止,借款人甄紫蒙应偿还曹丽芬本金及利息共计肆仟叁佰贰拾万元整(手写)…”,既然“经双方核对账目确认”,曹丽芬就同一笔4320万元,两次一审,两种说法、两种证据,且其向法院矛盾的举证和陈述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已经违反《民事诉讼法》中诚信陈述的原则。结合《还款协议书》整体内容全部打印,而其中“肆仟叁佰贰拾万元整”却是利用空白处手写形成,不难看出曹丽芬向法院提交《还款协议书》明显是虚假的,伪造的!

还款协议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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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印章刻制备案表的印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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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启用新公章的文件及印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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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文件对比,可以明显发现还款协议书上的印章与河北美术学院的印章不相符。

伪造的债权凭证不但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甚至曹丽芬的该行为涉嫌了犯罪。主审法官在明知曹丽芬证据无效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继续审理和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民终679号民事判决书没有采信曹丽芬所举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书》,应当理解为主审法官明知其无效,让河北美术学院和甄忠义承担无效的债权凭证的所谓的担保责任,只有一种解释是明知而枉法,否则是不懂法。

上述事实和证据均证明了曹丽芬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又是谁?什么力量让两次的一审主审法官冒着枉法裁判罪的风险,利用司法公权力为其实现诈骗目的而鸣锣开道?堂而皇之的判令河北美院对曹丽芬主张的43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首先,第一次一审中,一审主审法官对甄紫蒙向曹丽芬还款情况只字未提、甚至未审;依据曹丽芬提交的涂抹后的银行流水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对河北美院申请公章鉴定申请拒不提交鉴定。由此作出河北美院承担连带赔偿还款责任的判决结果。

其次,第二次一审主审法官在审理中,河北美术学院向法院所举的公章印模、新乐市公安局就甄紫蒙私刻河北美术学院的印章的拘留决定书等,肉眼就能分辩出案涉公章是虚假的,这时河北美术学院就案涉公章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甄紫蒙在一审庭审中已经二次陈述和认可案涉公章系自己私刻,也印证了案涉公章非河北美术学院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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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判决书中对河北美院举证只字未提,却作出了甄忠义签字、加盖印章的事实认定。试问,法官那只眼看到甄忠义加盖河北美院假章?或者该说法有所出处?

曹丽芬在第二次一审中说辞及证据与第一次有如此明显不同,却以代理人不同为借口,作为主审法官为何拒不查明,却以曹丽芬的证据悉数采纳、说辞悉数作为法院认定事实依据?堂堂法官信奉的不是法律,而是曹丽芬的一举一动么?

在第一次一审中,曹丽芬与甄紫蒙代理律师串通,出现了法庭中双方一唱一和的奇怪现象,庭后甄紫蒙以代理律师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辞退。案件发还重审后,一审法院在2021年3月26号的庭审中,通过视频连线让甄紫蒙本人参加了庭审,甄紫蒙当庭陈述了曹丽芬欺骗其签字空白借条、发短信让其将还款打入他人账户、送押看守所途中单独见面,诱骗其签字的事实,为案件审理提供了诸多线索,也由此即将曹丽芬遮掩的黑幕揭穿。

然而,石家庄市中院的案件主审法官竟然在2022年6月14日裁定准许曹丽芬撤回对甄紫蒙的起诉并当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在河北美院提出异议后,未予回复就马上作出一审判决书。《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更何况甄紫蒙作为借款合同借款人,对出借人提出借款基本事实不仅提出异议,而且还提供证据线索,若是甄紫蒙因原告撤诉不能参加庭审,不仅不利于查明借贷基本事实,而且甄紫蒙被剥夺基本诉权却还要承受判决结果,这是对人身基本权利的无理剥夺。一审主审法院匆忙裁定并随即出判,冒着违法的风险,也要支持曹丽芬的全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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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两次一审法官的一系列让人看不懂的违法操作,结成同一个果,就是不遗余力的维护曹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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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甄忠义庭审中为了驳斥曹丽芬用照片证明甄忠义在2019年4月30日签字的虚假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这一天他不在国内的证据即机票(见上图)。

作为法官,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基本的借和还应该查明拒不查明;对前后不一的矛盾陈述及证据明知应查明拒不查明;对一手托两家,公平公正审理案件,这一基本的审理原则,却选择忽视甚至掩盖假章这一关键证据,恶意编造出判决书的认定事实;对明知曹丽芬庭审后撤销甄紫蒙这一借款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却即使违法也要一意孤行。两次一审法官上述种种做法,不就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营私舞弊、枉法断案吗?

三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民终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何在?

河北美术学院和甄忠义不应该承担伪造的、无效的所谓的债权凭证的任何担保责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既然没有采信曹丽芬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该认定否掉了曹丽芬所谓的经过对账形成的《还款协议》,而是掐头去尾接照曹丽芬个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认定了曹丽芬向甄紫蒙出借了211636380元,甄紫蒙己归还21662225元。即所谓的主债权的证据已经无效,上面载明的担保条款也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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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既然已经查明借款还的事实,应该依法予以抵顶充抵。河北省高院不应该在判决书第三、四项让曹丽芬自2015年开始按照年息24%计算到清偿之日,而拿着甄紫蒙已经归还的21662225元还款息,却每年白捡500多万元的利息。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竞敢这样的践踏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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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及甄忠义已经就该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并且相信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会主张正义,不会让能拦截囚车的曹丽芬与枉法裁判者去合谋侵吞学生们的教育资金。

媒体也将对此案持续关注。(冀美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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