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人以担保为名行债务转移之实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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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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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人联合欺骗我在一份《借款合同》上签担保人,目的是完成债务转移。这份《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发生,我不知道是什么力量能让各级法官均不顾这份《借款合同》无效,债权债务人存在欺骗担保人的事实,死保债权人利益,不以“依法判决”却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原则,非要判定我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太失公允。”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居民曲玫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小康原来是银行信贷专员,后来在帮助别人做贷款的同时和朋友合伙开了个担保公司,身边有些信任他的金主一有闲钱就给小康,让他拿出去放贷。玲姐和阿文是妯娌俩,也是小康的金主之一,玲姐特别喜欢小康,不仅只是拿资金给小康去放贷,还经常和小康一起做些比如珠宝买卖的投资。曲玫是在做贷款的时候认识的小康,也喜欢小康的老实本分,没有一般担保公司的匪气,有需要融资总是第一时间找小康帮忙,到被起诉时前前后后共借了132万元,陆陆续续还完还欠小康本金80万元。
2013年底就开始的全国金融去杠杆,首当其冲被冲击的就是担保公司。小康为人实在,觉得放出去的款都是公司自愿的投资行为,现在整个社会环境改变,不能逼太紧应该给被投资人一点空间,让被投资人活过来才有可能回款,才能双赢。玲姐阿文认为她们仅仅只是借钱给小康,是在帮助小康投资赚钱,现在自己也受影响,资金短缺要收回资金,要求小康想办法追回投出去的钱还款。
小康本分,不会做黑恶行为,放出去的资金就更难收回。玲姐阿文急了,要求小康带她们一个个去见小康的债务人,合适的就进行债务转移,由玲姐阿文出面追款。小康不同意,阿文派人天天跟着小康,走哪跟哪,逼小康签了租赁协议,留一间房给小康夫妻住,其余安排租客入住,租金阿文收走当做还款金。小康不堪其扰,只好带着玲姐阿文到各债务人的项目地实地考察。
玲姐阿文觉得曲玫的项目最实在,资金比较有保障,要求小康想办法让曲玫做担保,以实现债务转移。小康为了给自己争取点空间,找到曲玫,告诉曲玫,玲姐阿文是自己公司股东,她们觉得曲玫的项目已经进入尾声,是最快回款的,可以考虑再放点资金给小康,让他帮部分债务人尽快完成项目尽快回款,优先考虑拨点资金给曲玫,前提条件是要曲玫做担保人,顺便借用曲玫办公室,小康要跟玲姐阿文进行下他们之间的债务总结(因是合作关系,他们之间的资金往来从未写欠条,这次准备补一张欠条)。曲玫高兴坏了,自己正在愁最后的资金来源,真是瞌睡有人送枕头,当即答应了。
第二天,小康三人就到曲玫公司。曲玫第一次认识玲文二人,玲文二人在仔细审阅了公司资料后,玲姐拿出准备好的借款合同,分两份,玲姐名下金额200万元,阿文名下金额100万元,小康先签了字,曲玫确认是新的借款合同后,也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两份合同除了主借款人、数额和时间,其它都一样。两份合同时间相差一个月,对此小康的解释是:金额比较大,她们无法一次到位,要分两次给。解释合理,曲玫并没有多想。曲玫这边签完,小康三人即自行到办公室办公区签他们之间的协议。曲玫觉得这是他们的私事,留在会客区,并没看到小康三人的协议是怎么签定的。
小康在事情完成后单独留下来,跟曲玫坦白了他的实际情况,并且告知曲玫她签的实际上也是债务总结,不会有资金给曲玫的。曲玫崩溃,以曲玫当时的法律认知,觉得既然签字了就是被讹上摆不脱了。玲姐阿文知道曲玫项目还需要点时间,开始并没有为难曲玫,还是一如既往逼小康。回款不如意时,就让曲玫出面劝说小康狠点,想办法追款还债,不要连累曲玫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曲玫当然希望小康能多还点,小康还得越多曲玫负担越轻,所以非常配合玲姐阿文劝说小康。
人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小康的性格怎能轻易改变?玲文二人追款收效甚微,在两人追至小康老家找到小康父母要钱,到小康家把家具电器搬走卖掉等手段都用过之后,玲文二人决定起诉,以便处置小康曲玫资产,尽快收回资金。玲姐诉在鼓楼庭,阿文诉在鼓楼洪山庭。
曲玫收到法院冻结财产通知书懵了,急忙约玲文二人和小康出来谈和解。见面时曲玫责备玲姐,说自己只是担保人,而且也承诺工程款到了就会还款,为何还要起诉自己?她们完全可以只起诉小康,她们这一起诉,自己的融资渠道就完全封闭了,一笔正在做、眼看就要成功的车贷也黄了,没有资金项目完成又是遥遥无期。玲姐听说后当时还有点愧疚,说自己跟法院法官很熟,起诉曲玫是法官教授的。接下来的谈话主要是玲文二人和曲玫合力不断劝说小康想办法追款还钱,钱还了就可以撤诉。曲玫意难平,中间自然有抱怨小康欺骗自己,甚至小康还带了另外一个金主想依样画葫芦把债务再次转移给曲玫。曲玫有过玲文经验不再上当,曲玫说这些话时,玲文二人在旁听着,不仅没有异议,还直白表示她们认识那个金主,跟他一直都有沟通,知道这些事,默认对曲玫存在欺骗,债务转移是她们早就在计划的、让小康配合做的事。谈话被阿文悄悄录了音。
小康和曲玫应诉,他们共同委托了一名律师。律师接案后跟两人普法,对于小康,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且小康也承认,那么不论签哪种形式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但对于曲玫,她签的借款合同是有时效性的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实际发生约定的借款,该借款合同依法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玲姐主张该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债务总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该由玲姐举证证明曲玫在签合同的当时明知是债务总结。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曲玫签这份借款合同时受到欺骗,债权债务人存在恶性债务转移,那么曲玫更加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了。但经验丰富的律师提醒曲玫不要高兴太早,意味深长的说一切取决于法官怎么认定,不一定能解除担保责任。
一审玲姐当庭承认该借款没有实际发生,但法官判决因为曲玫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有签字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曲玫知道玲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4年7月8日曲玫签定合同之日,玲姐共放给小康约550多万元,而小康已陆续偿还701万元,尚欠本金320万,这种资金往来更加说明玲姐和小康之间并不是单纯借款,应是投资合作行为。
曲玫当然不服,提出上诉。这次庭审,玲姐方律师提出借款合同第(六)条“甲、乙、丙三方保证上述债务是真实准确的,甲方没有任何欺诈、胁迫乙方承认债务的情形”为特殊约定,据此就可以证明曲玫签合同时明知这份《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小康和玲姐之间的债务总结。曲玫数次申辩,如果该条款甲方认为是重点、是特殊约定,就应该放在首位,而不是模棱两可的第六条,条款中也只是强调甲方未欺骗乙方,并未提及未欺骗丙方。甲乙双方是投资合作关系,他们之间有未结清账目实属正常,丙方知道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证明丙方签新的《借款合同》时,明知这份《借款合同》实际上是他们之间的债务总结,相反,签的是《借款合同》,庭审时却变成债务总结,这本身就是欺骗。但中院置之不理,仍以“诚实守信原则”为基本原则,驳回曲玫上诉请求。
收到中院判决不久,曲玫就收到阿文案子洪山庭的判决,结果当然是一样的,显然洪山庭在等中院判决出来后再下定论,2014年立的案子,2016年才出判决结果,明显超过审限期却被默许!同时得到一个坏消息,小康被逼同意卖房子还款。因有银行贷款,阿文帮忙找了过桥资金,钱到小康账户即被小康挪走16万元,准备远走他乡换个环境以期东山再起,被阿文报刑事案件成在逃犯了。曲玫明白,小康被阿文毁了,玲文两人找小康要钱已不可能,必竭尽全力讹曲玫。曲玫焦头烂额,一边就玲姐案子向高院申请再审,一边就阿文案子向中院提起上诉。
玲文二人疏忽了,知道高院发回重审率极低,她们没有重视高院再审流程。而曲玫这次却高度重视,通过朋友去跟法官不断沟通,希望能得到公正裁决。没有了玲文两人的干扰,高院觉得诉争借款没有实际支付,玲姐也无证据证明曲玫明知这实际上是一份债务总结,原审确实有错,指令发回中院再审此案。
中院开了一次庭,觉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鼓楼庭重审。庭审中曲玫第一次见到小康妻子,得知小康因诈骗罪获刑11年。
那段时间曲玫为了结束项目,基本都呆在项目地,未接到阿文案子交上诉费通知,故未及时缴费,被裁决自动撤回上诉,痛失上诉机会,只好向中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再审申请。
鼓楼庭再审选择在小康服刑地,玲姐律师忽然当庭拿出前述的偷录的录音材料做为新证据,庭后律师跟曲玫一起回顾录音,曲玫承认是那次和解时所说,但不是所有谈话都被录音。曲玫困惑,这个证据恰好证明了玲文二人伙同小康对自己进行欺骗和恶意债务转移,是对自己有利的,玲姐为何这时候提供这种证据?很快曲玫就收到鼓楼庭判决书,基本不提录音证据。鼓楼庭没有实证仍以第六条推定曲玫“理应知晓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曲玫承担担保责任。
曲玫决定上诉。虽然想到检察院监督也许只是流于形式,但因为有对自己有利的录音材料,曲玫还是决定试试,于是就阿文案子在鼓楼检察院提起监督。检察官了解完情况直接告诉曲玫,这个案子他们会中止,等玲姐案子上诉,中院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定结果。曲玫无语!
上诉不出所料又输了。这次理由仍是以第六条推论曲玫知晓原被告双方存在债务关系,曲玫在担保人处签字了,那么不论如何曲玫都该承担担保责任。
上诉输了,很自然收到阿文案子鼓楼庭不支持监督决定书。
曲玫再次申请再审,这次法官终于不再提第六条了,但仍然以推理的方式认定曲玫理应知道是债务总结,高院又有新观点,认为曲玫是因欠小康借款未还,故为小康的债务提供担保,驳回了曲玫再审申请。
在这里要提一个细节。高院判裁决前法官曾打电话跟曲玫沟通,提到三角债关系时曲玫明确表达过自己意见:小康和玲姐并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严格来说他们应属合作关系。小康合作者众多,玲姐也不能证明小康放给曲玫的资金就是来自玲姐,因此说曲玫因为欠小康债务就为玲姐担保是完全说不通的。况且曲玫欠小康的钱无法偿还,那就更加不会再担保玲姐的借款了,因为这等于曲玫要承担两份还款责任,任何正常人都不会这么做的。电话中曲玫说得如此清晰,法官仍坚持错误,凭的是什么?
经过咨询,曲玫终于明白玲姐重审时提供对自己不利证据的目的。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子,除非有新证据,否则按上级法院指导意见判决,原告在发回重审时提供了对自己不利的新证据,该案用事实说明,证据有用没用怎么用,是法官说了算的,法官让原告提供新证据的目的仅仅只是因为,法官需要一个新证据,做为维持原错误判决的依据,程序合法就可以了!至于证据内容对原告不利,正好证明了债权债务方对担保人存在欺骗和恶性债务转移?没关系的,法官此时说担保人曾对新证据提出质疑,是无效证据,不能采用!(既然是无效证据,依法本应视为没有提供新证据)。其实就是怎么说怎么做能达到法官目的,法官就怎么说怎么做。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信此案最终会拨乱反正,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因为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01128/16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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