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赵盼遭航科城开发商力恒地产设计陷害真相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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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赵昭良,是浙江省东阳市人,2017年我儿子赵盼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承建航科总部经济综合体(以下简称航科城)项目,据介绍人说,这个项目为三门峡市的领导引进,是以航天集团为背景的军民融合项目。当年4月,赵盼交了1000万保证金后进场施工。项目在19年6月之前还算顺利,虽然资金不到位但赵盼一直在垫资施工,到11月,航科城项目开发商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恒公司)拖欠进度款近1亿元,赵盼实在无能力再继续垫资施工了。力恒公司为了将赵盼赶出施工场地另行引进施工人为其垫资,当地一些部门协助开发商共同构陷赵盼,人为制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冤假错案。”赵昭良向记者叙述道。

开发商设计故意陷害,赵盼成为受害者

赵昭良说:赵盼用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泰公司)名义与力恒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我们在承包整个项目后,将部分木工、水电等劳务再分包给下一级施工班组,并按劳务种类与各班组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由各班组招聘农民工施工。所有《内部承包协议书》均约定,我方按已完工工程款的70%进行结算支付,剩余30%待分包范围完成,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

因开发商力恒公司拖欠威泰公司三门峡建设工地项目部巨额工程款,导致威泰公司无能力再支付工人工资。

2017年3月,威泰公司与开发商力恒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威泰公司承包航科城项目的施工工程。至2019年11月底,威泰公司已完成航科城项目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产值约2.6亿元以上。根据施工方与开发商的约定,开发商应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从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止,开发商应付工程款至少为21000万。但开发商实际仅支付了145567548元,(包含退还的保证金1000万),至少还应付约7500万。最为关键的一点是:仅2019年2月—9月开发商已签字确认的该8个月的工程进度款就达6430.75万元,但实际只支付了2622.7万元,9月份前开发商欠款3808万。因此,但凡开发商结清2019年任一月份的工程款都不至于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因为工程进度款迟迟不能按照合同支付到位,各劳务分包工程队支付也出现困难,随后出现了农民工向甲方讨薪及工程停工问题。

2019年11月,力恒公司越过我方,自行向各劳务分包人承诺100%结清工程款,该事实有众多劳务分包人和农民工工人证实。在2019年12月初由当地相关部门主持的协调会上,力恒公司也是再次承诺,并有会议记录可查证。

2019年12月底力恒公司已直接向班组承包人合计支付了约700万元,尚欠金额300余万元,支付比例已达到协议约定的70%。因为力恒公司故意操作,导致前期部分班组突破合同拿到100%,而有的班组未能拿到70%,才会有后期部分班组人员因为不公平待遇去力恒公司要求承诺人有个说法。

在2019年12月31日下午,力恒公司突然反悔,并欺骗工人称,让工人去当地人社部门投诉后,即会按约结清工资。当时陕州区张湾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场,力恒公司的林翔明确告诉工人,让他们去人社部门投诉然后转给相关部门处理,但工人按力恒公司要求投诉后,力恒公司至今未支付过任何款项。

2020年1月7日,工人再次向力恒公司催讨欠薪,力恒公司明确表示是有钱的,但前提是要求工人向人社部门投诉,将责任转嫁给威泰公司。可见,力恒公司为逃避工程款债务,企图利用农民工欠薪事件将威泰公司列入黑名单。

民事纠纷被故意办成刑事案件,当地

2020年4月22日,赵盼被拘留。赵盼的朋友找人社部门负责人韩建民了解情况,韩说:他本来是不想插手这件事情的,相关部门在他们还在处理农民工事件的时候已经提前介入,领导要求提交处理这件事情的人员名单,项目是领导引进的,跟甲方打官司都不好说,有些事情不好多说,自己明白就行。力恒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林翔一直对外说他是跟着领导过来的,关系很深。实际情况是,北京航科融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林翔组建的私人公司,宣称是依托航天科工等央企。林翔跟朋友们说赵盼就让他在里面好了,要出来也行,把欠的农民工工资付了,把承诺书签了,就让相关部门给放了。承诺书里明确要求3亿的工程款按2亿算,不上诉不上访等苛刻条件。

后来我们四处借钱于7月1日把所谓的农民工工资付清了(在19年年底我们已经按照合同将农民工工资付清了,因此年后并没有工人向我们要钱,而这里相关部门要求我们100%付,包括各个班组的利润。2020年3月份,相关部门打电话叫了几个当地工人去做笔录说是当事人,我们都不认识,然后以此名义做事情,人社部门韩队长的录音,这是一件有预谋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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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飞与班组联系要他们做假证的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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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飞与班组联系要他们做假证的微信

7月15日,收到几个班组的微信聊天截屏,告诉我相关部门的孙红飞要求他们做假,在调查阶段也多次打电话威胁他们不作证的话要处理他们,上黑名单等等,我将这些资料都收集好,先后三次呈给三门峡市相关部门,到现在也没有回应。

陕州区在处理这个事情时,张湾相关领导告诉我:你到哪都没用,最后都是由我们处理,孙红飞做什么事我都知道,就是我让他这么做的。当时有位副职领导在场,没有人撑腰,一个基层人员敢这么做吗?两次取保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拒绝理由是干扰证人作证、有社会危害性,律师都觉得不可思议。相关部门在9月1日又提交到检察部门,还给赵盼增加了一个挪用资金的罪名,赵盼被羁押之初,陕州区相关部门就挪用资金一事已经查过,认为并没有挪用资金。在调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候说赵盼不是威泰的员工(如果赵盼是威泰的员工,那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该是威泰公司,人社部门的指令书也是给威泰公司的,应该对公司的负责人调查,而相关部门直接对项目经理赵盼带走调查,认为赵盼是承包者是实际施工人,相关证明上也直接说了是承包者),调查挪用资金的时候又说赵盼是威泰的员工,前后身份矛盾的事情到了检察部门,检察部门却两件事一起提起了公诉。在这期间很多人劝我们这事在三门峡办不了,赶紧向上级部门去反映,我们一介平民反映了也没人理。

6月初,力恒公司强占工地,将我方项目部人员全部赶出工地现场,给相关部门打电话,相关人员在三个小时后才到现场,并且不解决任何事情,反而还帮力恒公司说好话。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才了解力恒公司原先为国有资产,为陕州区财经公司所有,2016年北京航科融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招商引资的名义收购了力恒公司,实际就是收购力恒公司所拥有的土地开发房地产,并且大肆宣传是央企开发、相关领导引进的。

而且航科城项目建设手续不全。项目一期工程(9#、10#、11#号楼)的施工许可证于2018年5月24日才办出;项目二期土地使用权、土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规划许可证到2019年8月份才取得,至今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三期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根据网上查询在2020年8月份才竞得,据了解三期部分土地至今尚未取得使用权,建设手续不全,使项目施工长时间处于违法作业状态,这样长期的违法状态背后没有有力之人撑腰是无法做到这一步的。

2020年9月22日,检察部门以挪用资金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并公诉至三门峡陕州区相关部门,12月10日开庭,律师就两个事都做了辩护。2021年1月25日才出了判决书,结果让所有人都出乎意外,两个罪名都成立。

专家认定不构成犯罪

关于赵盼情况,2021年2月,赵盼的代理律师在北京请教了诸多法学专家,就赵盼挪用资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的有关问题提供意见。

这些专家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多位法学教授。

经过综合案件证据,法学专家们对赵盼案件明确指出:以挪用资金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对赵盼进行数罪并罚,不仅在定性上自相矛盾,而且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从本事件现有证据材料和庭审情况来看,赵盼在本事件的行为,既没有挪用资金的事实,又在法律上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要件,赵盼在本事件中并不构成犯罪,更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专家们强调,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判决认定赵盼同时构成两罪自相矛盾

认定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建立在赵盼系威泰公司员工并在威泰公司具有职务之便的基础上;而认定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则在于,赵盼在本案中的标的工程承担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而非威泰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而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赵盼与威泰公司存在内部职务隶属关系,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职务之便,挪用了属于威泰公司的工程款,因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另一方面,又认定赵盼雇用农民工进行工程施工,是赵盼的个人行为,而非其与威泰公司之间的职务行为,拖欠施工农民工的工资与威泰公司无关,应由赵盼个人负责,进而认定上诉人赵盼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威泰公司在本案中只享有工程款所有权,却没有任何工程承包施工的义务和责任,这样的认定,不仅显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严重相悖,而且严重自相矛盾,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挪用资金的认定

上诉人赵盼既非威泰公司的内部员工,从而具备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职务之便”;更没有挪用威泰公司所有的资金,其对威泰公司的义务,也就是交纳定额挂靠费,并确保其不因“借道”威泰公司而让威泰公司承担任何经济的、法律的责任。因而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威泰公司资金的事实。

至于赵盼将工程款转至其设立的铭航和嘉格两家公司帐户内,后其妻转出部分钱款用于理财,由于这两个公司系上诉人赵盼完全独立出资,帐户内的资金既为赵盼所有,又无专款专用的要求,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妻从公司帐户转出时赵盼对此知情,因而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关于上诉人赵盼构成挪用资金的指控和认定,在事实和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

(三)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

本案中,参与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不仅为赵盼出面所雇,而且实际上,也确实是为赵盼而不是威泰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劳动,因而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赵盼和农民工,而不是威泰公司和农民工;应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是赵盼,而不是威泰公司。质言之,赵盼才是本案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人,而这也进一步否定了赵盼构成挪用资金的前提和可能。

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成立,在客观上不仅要求行为人“当为”即有支付义务,而且要求行为人“能为”即有支付能力。而本事件中证据表明,农民工工资之所以被拖欠,不是因为赵盼能够支付而不支付,而是发包方力恒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而使赵盼无力支付所致。正因为如此,在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而发生聚众讨要事件时,力恒公司不仅在商务区领导、当地社保部门、相关部门召集下,亲自出面与农民工协商,承诺由其直接支付工人工资,要求赵盼与工人结算出工资量以作为其支付依据;而且也努力践诺,在事后确实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

而在力恒公司未能全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是赵盼及其妻子筹措资金,在检察部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并得到了农民工的谅解。所以,赵盼在本事件中的行为,并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构成,不能以该罪论处。

经过综合案件证据,以上法学专家对赵盼事件提出如下意见:本案实际上是赵盼为承包力恒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项目而挂靠威泰公司,因力恒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致使赵盼无力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引发。威泰公司既非本案标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和实际转包人,又非本案工程款在法律上的所有人,其不过是赵盼通过挂靠其下而与力恒公司发生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所“借道的桥梁”而已,赵盼既非威泰公司的员工,又在威泰公司没有任何可以利用的职务之便。作为实际承包人,赵盼确实未及时履行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但赵盼非不为也,实不能为也。因而本案中的上诉人赵盼,既没有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职务之便而挪用威泰公司所有的资金的事实,也不具备刑法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犯罪构成。

关于赵盼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一些部门和开发商共同陷害的事件,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胡勇)

转自:http://www.nfzfw.com/shehui/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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