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记|董仁亲:《红尘滚滚》选载二 股份钢厂之烈火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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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小生长在中兴村。中兴在七十年代就先后开办了铜带厂、电筒厂、冷冻厂、罐头厂、电熨斗厂等许多个企业,效益可观。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更是逢勃发展。1982年,积累的集体固定资产就达350多万元,工农业总产值突破了千万元。

1982年10月,中兴企业首当其冲实行改制,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飞宇股份公司”,实行了股份制经营,中兴有800多位村民投资入股。1987年2月,“飞宇股份公司”改名后的“东方特钢总公司”投资设立“南通特种钢”,后又成立了“亚洲钢管”。

东方特钢作为投资、管理的控股公司,经过全体股东22年的壮大发展和奋力拼搏,至2004年三企业(东方特钢、南通特种钢、亚洲钢管。人们称之三企业为:中兴钢厂)固定资产加流动资产达20亿,被誉为“江南有宝钢,江北有‘中兴管都’”!

其间,一直原肃属于汤家乡的中兴村,于2001年并入三厂镇的虹桥村,合并后为兴虹村。

历史的长河会留下印迹。2004年11月2日,我离开中兴而迁居三亚,这是我与股份钢厂被终截之痛。我虽身在三亚,独在异乡为异客,但时常举头遥望东北方,那里是我的故乡江海中兴村,是我为之奋斗了一生的地方——

我是中兴村人。1951年任职中兴村财会助理、信用社会计;1954年任职友洪乡农业初级社社长、副乡长;1956年任职民友乡乡长,兼任中兴村党支部书记;1974年起任职海门县委副书记、中共江苏省委委员、南通地委副书记。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践行改革开放政策,打报告经组织批准同意辞去公职回村工作。各项工作名列省市前茅。后来我建议中兴村支部、村委会把分散经营的承包户联合起来,组建共富的民营(私)股份企业,得到大家的一致赞同。股份公司建立后,购高端设备,搞技术革新,大钢管产品填补国内、国外空白,产品供不应求,远销国外。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称:中兴特钢|中国钢管王。企业积累每年数十倍增涨,成为国内、国际名企。2003年8月,中兴钢厂准备上市。

2004年初,三厂镇机构领导换任。不久,镇企业管理服务站来中兴钢厂要1700万元企业管理费。我是中兴钢厂控股股东、股东会决策人,问这个企管费是怎么一回事?会计回言:镇官说钢厂汇镇1700万元,镇政府收到后即开收据返汇给钢厂1190万元,也就是说,开出收费收据可入钢厂成本,钢厂可少交所得税510万元(税率30%)。我摇摇头对会计说不可汇。会计茫然:“朱董事长已批,汇票都已经开好了,派来收汇单的镇财务官正坐盯在财务室呢。”会计又说:“镇政府拿走的是所得税,没有加重钢厂负担……”我说:“是呀,是没有加重钢厂负担。但合法的我支持!510万元‘税’被镇拿走了!这是违犯财税法规的,如果这样做了,也是在害了镇官!”我在会计开好的汇单上写上:作废!“老懂,你……你开不得玩笑啊!当心……”会计脸色铁青。

拒汇是有风险。但实际在想保护他们。他们怎么理解我,这下会不会犯上得罪领导呢?我心忐忑不安,因为有人听了汇报后的确暴怒了,说董某人拒汇,这是烧狗肉不吃却要吃蒸狗肉!

很快,有人吹起了“风声”:董仁亲是假红人,他贪污钢厂财产,村民讨要六万土地股金事骤发,传言反映材料还送到了高层。

我记得,2004年8月6日,县里令我下午二时到会议室“报到”。我从钢厂调试炉内爬出,急去。会议室里人很多,县领导问我:“你是巨贪,知罪不?”我说:“我没有贪污,我没有犯罪。”张推推案卷说:“这是你的罪证。”我说:“请宣读我的违法事实,若我有贪污事实,愿贪一元钱判坐一年牢。”张打开案卷不停地翻看着。许久,我说:“你们如要抓我,但说不出半点我所谓贪污的事实,我是坚决不接受的。”我立起身离开会议室,“钢厂大项目正在上马中,调试炉急等我在调试呢。”因他们拿不出所谓贪污的证据,只好放我回中兴。

董仁亲真的是个一分不贪的人?这是许多人疑惑的。第三天即8月9日,工作组三十多人进驻钢厂,随即封财务审账。8月11日,工作组向朱秀仁和我宣布:废除股东会;又宣布:钢厂产权界定为兴虹村集体所有。

中兴村原有800来人,与虹桥村合并后有3000来人。两个村合并后钢厂怎么就被他们工作组“界定”为“兴虹村集体所有”的了呢?800人投资的财富变3000人共享?

对于这一决定,我是沉默,我被诬陷贪污受审,被下车间劳动,调试自动化热连轧机,白天劳动,晚上又加班……是个连厂门都出不去的人。工作组挑灯夜战审账审查了近两个月,最后与我见面结果:董仁亲无分文贪污,什么侵占集体财产的举报,纯属子虚乌有。

“说实在话,在当时此种势头和高压情形下,如果董仁亲在财务、男女关系上真的稍有一点点问题被抓住,那他姓董的绝对死翘翘了。”许多人都在着急,议论纷纷。但此时,他们早已经组织了钢厂临管的新人选,我已无实职实权,我能怎么办?我在解除了对我的审查令后的2004年11月2日,一步一眶泪的被迫离开中兴,迁居三亚。

虽然界定钢厂产权为兴虹村村有,但兴虹村又一直管不上手,“连厂门都不让我们进,钢厂还村有个屁”,等于一句空界定,民情不满而多方争吵几番堵厂发生重大冲突。然而在12月24日,黄镇长签发了“中兴钢厂改 制方案的请示”即拍卖钢厂文,并向上级相关领导报批。2005年1月,中兴钢厂三个公司(东方特钢、南通特种钢、亚洲钢管)只被以2230万元的价格拍卖掉了。新厂主接手后马上将钢厂的其中一个车间出售给北京一家企业就得6000万元,收回买本还赚3770万元。后又将整个钢厂转让给广东一家上市公司又获19.2亿元。——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倍率?!

新厂主发了大财!而参与以“改制”之名进行民营股份钢厂拍卖,获组成新厂主的是原钢厂的仇、朱(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等17人。

据资料显示,钢厂被收拍卖,漏记漏评了堆放仓库外的千吨钢管、港口500亩土地价值,漏评了特钢公司长期为下属企业特种钢厂、钢管公司投资加工制造的价值4亿多的生产设备和特种钢厂原材料、产成品,漏评了三个公司的厂房15万平方(厂房是由钢厂自己设计建造的)等。

而拍卖钢厂后,三厂镇从新厂主处收取到了那笔1750.36万元(还多收了50.36万元),又提取了130万元的拍卖费和100.12万元的预提资金。为了“表彰”兴虹村村干部的配合工作,“拍卖领导小组”给了600万元的“分配奖励”。在工作组收厂中,我和我妻子自己投资的“经销一部”财产、账簿资金等,也一并被收走,中兴钢厂800股东手中的股票凭据因此也被废。

我是钢厂三企公司的创始人,既是民营股份公司的投资大户(之前我自己办厂赚的钱),也是受损大户,这次被收资产2亿多。800村民股东也为自己维护权益。当年股份钢厂开办后效益年年大番番,村民股东不但拿到了分红,而且我还鼓励村民股东与钢厂共同发展,用村民股东的话说叫“学华西,不吃蛋,孵小鸡,蛋变鸡,鸡下蛋,鸡多捉蛋要用箩筐装”,村民股东纷纷响应,将自己工资的一半和部分红利抽出来再投入转买成公司股票,使钢厂不断地得以壮大。

我远离故乡已二十年了,这二十年间800村民股东的权益诉讼很艰难,总被法院以各种理由驳回,就是不查也不视钢厂被如此造假拍卖的证据事实,甚至连我是钢厂的股东身份也不予确认……我只想在我人生最后的岁月里再尽一点余力,公平合理的得到一些损失补偿,却遗憾的是,连我自己的股权权益和收厂时被一并收走的我个人投资经营资产,至今也没得到法院确认。

难道他们收厂、拍卖的这一系列行为是对的吗?缘何股民之诉难得到司法的公正维护与支持?法庭上当庭呈供的这些编造的产权界定纪要等文书铁证和村两委村干部当庭出庭的证言、证词,还都不能完全彻底的证实和说明钢厂问题的事实吗——

2014年10月,陈德顺等人突然发觉新厂主于2005年1月至4月间,通过填写《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仿造陈德顺、张军军等股东的签名,将他们名下原投入在钢厂的几十万、百余万的持股股金,转入到了仇、朱、陈等十多位新厂主及其子女的名下(钢厂被拍卖后,这些资料一直是不对外公开的。后来随着不断诉告才露现)。为此,在与朱等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德顺等人即提起了侵权诉讼。

案件到市中院二审时,为了查明钢厂性质及钢厂到底怎么被拍卖掉的事实,法院通知时任兴虹村支书、村主任盛兵兵(化名),村副支书沈盼(化名),村总账黄会计三位村干部到庭接受当面询问调查。2016 年4月13日,盛、沈、黄三位当事证人准时出庭陈述了当年钢厂发生变局的全程实况。

2017年7月18日,诉讼案件到了省高院,朱秀仁作为钢厂与拍卖的重要关键人物,也被传唤到了法庭接受调查询问。在法官法庭调查时,他明确陈述:拍卖活动都是政府主导的,当地有关部门都抽调人员作为工作组参与。当时三个企业之所以拍卖,是因为有人举报当时的厂领导(即指我董仁亲)侵吞公司资产,后来工作组进驻公司后认为公司股份制不规范,所以就把三个公司的产权都界定为兴虹村集体所有。这个钢厂企业是我们这个村原老支部书记(董)主持办企业。2004年8月工作组把三个公司界定为村集体所有,这个《产权界定座谈会纪要》是拍卖后镇政府和工作组协商以后编造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是工作组令我们做的。

2004年8月11日,工作组进驻就先急忙宣布“收厂”决定,将民营钢厂三企业“产权界定为兴虹村集体所有”,然后再以所谓“村有钢厂”的名义进行快刀斩乱麻式的拍卖转让。

假的,真不了;伪造的,终究是纸包不住火。随着多起庭审诉讼的展开,各种证据纷纷浮出水面。

钢厂产权被界定为村集体所有的“纪要”,落款时间显示为2004年8月9日(工作组进驻钢厂日),“纪要”盖的是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的印章。据当事者证人村干部在法庭上公开指正陈述,座谈会议当时村委会根本不知,也没有人参加,是工作组在宣布收厂令后的2004年12月14日那天,镇官召集钢厂朱等人在镇政府编造后拿来要求村委盖章签字。工作组进驻并收厂时根本没有召开过这会议,却“纪要”落款时间写成“2004年8月9日”,提前了4个月零3天。这“纪要”纸面形式上看似没问题,实质上其内容与事实完全是造假的。

《村民会议决定》,盖章签字的时间显示为2004年3月28日,比工作组8月11日宣布收厂时间整整提前了4个月多。钢厂还未经“纪要”界定为村有,村民怎么就已经开始行文确定授权村委会办理转制拍卖所有工作了?实际此时的“3月28日”,火热的钢厂正在清资核产评估为上市忙着作准备。这程序怎么会是倒着来的!同样,村干部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该村民会议根本没有召开。

《关于特钢公司等三企业改 制有关事项的函》(内容是委托镇政府代为企业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其落款时间也于“2004年3月28日”同日出台的。对此,村干部严正声明,这是已被拍卖了后造假编的!是他们起草并打印好了材料送来村里要求签字盖的印。“我们种田人哪会懂写具如此的村委文函”。

还有一份时间标注为2004年8月10日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经钢厂职工、股东以及法庭庭审证明,对此8月11日收厂,钢厂根本从未召开过什么职工代表大会,也根本不知道有此份“决议”。

2004年12月20日,镇政府在编造的(2004)38号《关于钢厂改制方案的请示》中“认为”评估三企业总资产5.82亿元。据资料显示,实际漏评了特钢公司长期为下属企业特种钢厂、钢管公司投资加工制造的价值4亿多的生产设备和特种钢厂原材料、产成品,还漏评了港口500亩土地价值等。

应该说,市镇官人员用编造的《产权界定纪要》《村民会议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改制申请》等一系列文书,并骗取相关领导签批,以钢厂兴虹村集体所有而贱价拍卖掉了,他们也自感这是在违法,钢厂是股份样板企业,涉及到钢厂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股民们一定迟早会不断追究和上告,一旦触动了高层真的介入追责下来,那是一个极具非常严重的事件,更何况,钢厂股东现在已经陆续不停地起来告了。那怎么办?县权官听着下面官员的一次次汇报,也急得像热锅上蚂蚁,如再不予稳住和压住事态,定会难以自保收场。于是,为了阻断股东对伪造签文进行收厂拍卖的诉告,掩住收厂拍卖文书等编造行为,县里先谋划出台了一份自己肯定自己收厂拍卖行为确认系有效的《拍卖三个公司产权处理的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内文称:“确认2004年在县政府领导下会集多家相关部门已认定三企业产权村有并组织批准了产权交易拍卖”。然后又巧妙地推责谓之“三企业产权界定村有并被拍卖,是村、厂双方自己同意的”,政府“只是对此上报的产权界定、改 制拍卖等文件进行了批复”。

民营三企业股份制是不是规范且不说,但村民股东及钢厂股份经营了十多年从未发生过事,这绝不是工作组或某些官员借权干预,进行强行收厂拍卖的根本理由和挡箭牌。这“核查意见”实在是经不起认真推敲——明明自说2004年钢厂被收拍卖是在政府领导下会集多家相关部门主导的——却玩文字游戏,完全在颠倒黑白、强词夺理,以推卸逃避后果责任。

然而后一步,急忙寻求更上级庇护——呈请市速转报省出具《关于确认三企业改 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合法性的复函》。而省府委托省工商局对其三企业改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是否合法一事进行法律审查时,省工商局经过审阅“请示”和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并对照工商企业登记资料后,发现:请示中表述的集体产权界定和转让的情形与企业登记情况严重不符。2008年1月18日省工商局出具《审查报告》明确指出:

一、集体资产界定缺乏合法证明。

根据请示及所提交的材料,反映:2004年8月9日,由三厂镇政府、三厂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兴虹村委会与特种钢厂、亚洲钢管、东方特钢签署《关于特种钢厂、亚洲钢管、东方特钢产权界定的座谈会议纪要》,确认上述三企业产权界定为兴虹村集体所有并作为村办集体企业进行改 制。

而从登记档案来看,亚洲钢管自2003年1月10日设立至2007年12月30日注销时止,均为全部由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特钢自1997年1月3日设立至2007年12月30日注销时止,均为全部由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从财产权归属上讲,如果要将私营企业界定为集体企业,无非两种办法:一是有权机关作出决定,认定原企业产权归属错误,剥夺私人非法占有的集体资产,并将两公司重新登记为集体性质的企业。但是,两公司的登记材料却反映,它们均作为私营公司在历年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直到2007年12月30日办理注销,从未恢复其集体性质。二是由原产权人参与协议,自愿放弃产权,并同意产权归属于新产权人所有。但是,两公司的登记材料并未如此反映,而“会议纪要”的签署方,却恰恰不是原产权人(企业自己是不能作为自身产权归属的确认方的)。

二、集体资产转让的相关表述不符合逻辑。

“会议纪要”上反映:“特种钢厂性质为村办集体企业,亚洲钢管、东方特钢注册时为股份制企业,但三个企业实际为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将特种钢厂、亚洲钢管、东方特钢统一作为村办集体企业性质处理,将原对亚洲钢管、东方特钢的投入,统一作为借款处理……”

按照上述说法,则这三家企业或者实为一家企业,共享一块资产;或者就是三家企业、三块资产,只是同一批人经营。此为表述不清。

如为前者,则除特种钢厂外,另两家公司应当撤销登记或者当即注销。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如为后者,则何来产权竞价公告中所言“上述三企业系紧密型关联企业,整体竞价转让”一说?更甚者,在产权界定尚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兴虹村村委会如何有权处置该两可资产?(详见省工商局论断报告)

然而,2007年11月29日县经市转呈的《请示》(2007)135号,其内文事项是这样写的:鉴于原钢厂在2005年集体产权转让过程中资产评估确认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现特请市转报省确认如下事项:1、原钢厂产权权属界定为兴虹村集体所有合法有效;2、钢厂集体产权转让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产权交易结果合法有效。转呈《请示》还称:“原钢厂2005年集体产权交易不存在纠纷或任何潜在纠纷。若发生纠纷,本县承诺负责予以协调解决。”

市向省出文函《请示》通政请(2008)1号:……该公司产权变更至今未发生任何纠纷,如今后发生问题,由我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专此请示,盼予示复。2008年元月8日。

如果当时收厂拍卖行为正当又合法的话,那为何多年后面对股东此种情形时却上报要上层机关部门还给予确认合法有效?而且目标提出的是,要给予确认“产权权属界定合法有效”“履行了相应程序,产权交易结果合法有效”?以前即当时没上报请示?为什么?上层凭“请示”之文要给予“确认”,是不是需要深入当地核实调查?还是只凭一纸所写的“请示”?就算以“请示”函这年限来说,股东一直就钢厂产权及股权问题在维权上告,与钢厂多次发生冲突,多人被抓。但却在“请示”件中报称“该公司产权变更至今未发生任何纠纷或任何潜在纠纷”,并黑字白纸层层拍下大胸脯声承诺称“如今后发生问题纠纷,由本政府负责予以协调解决”!这举动是为什么?又是什么意思?

后省府办要求省工商局重写《审查报告》。2008年3月12日,省府办根据《请示》,作出(2008)24号《关于确认钢厂改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合法性的复函》,称钢厂改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履行了法定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后来看到这份“复函”,我心里就咯噔一下,“复函”所称“履行了程序”“符合当时有关规定”,那是履行了怎样的法定程序?当时有哪项规定是允许这么做的?而哪项规定又与现在不一样?造假上报,错批了也不纠?

这一“复函”,我和股东们都是在后来诉讼中突然知道的,因这一“复函”只在官员那里有,股东们不知有人来过找他们实地调查核实而对“复函”不知情的,却在关键诉讼环节时这一“复函”突然亮现于法庭上了。这一“复函”,让农民股东的诉告之路常被陷入在转圈式的循环漩涡中,要么被以“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要么被以“不是股东”或“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等为由判决败诉,甚或将原告的复议案被当作信访,以“原告的履职请求符合信访特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回避钢厂被编造文件拍卖的事实,未对收厂拍卖文件证据材料严格审查,村干部的声明书证和当庭陈述证言也不被采纳。我也常常想,其实省府办的回复批函是属被地方有关人员虚报而骗取作出的,从法理上讲,这个“回复批函”有正式法律效力?是作何用的?但这些函和编造文书像山一样存在着,让审理难以翻越。

对于“纪要”形成的真相,当时与会的季云平(化名)事后做出《声明》称:开会的“日期是(2004年)12 月14 日,却写成了8月9 日,提前了4个月零5天……签署的《纪要》是非法的,我声明收回签字”。

三位村干部2016年2月19日的《情况说明》:虹桥村与中兴村在2001年合并为兴虹村,当时我们村委会只知道老中兴村有一个股份制企业特钢,至于2004年特钢改 制过程中将其定性为村集体企业,到了要我们村委会顶头签字盖章才知道。改 制前钢厂的股金分红、资金分配等事项,从未通知村委会参与过。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一切工作与村委会无关联。平时村民的分红等有原中兴村干部在村部或原中兴村干部的家中发放的,村委会与企业没有经济往来。

2004年特钢改 制,村委会根据镇的要求予以配合,后冒出的另外二个企业也属村集体企业,我们根本不知道的,我们一直认为只有特钢。特钢改 制过程中村委会的签字盖章的文本,均有企业、政府打印好后,企业一般有朱秀仁(朱秀仁来盖章时说受董书记委托)、政府一般有施卫经理来办理签字盖章。

关于2004年3月28日召开有关企业改 制的村民及股东大会是没有的。8月9日企业产权界定座谈会,村委会没有人参加,至于“纪要”上的签字盖章,是有朱请村定职干部按照其企业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关于特钢评估,村委会没有人参加,也没有参与任何委托评估。具体资产的多少,包括海南的几十套房产,我们村委会根本不知道。另外港口的500亩土地,我们村委会也不知情。资产拍卖、登报公告等事项,村委会均没有参与。签字盖章都有企业政府编成文后,拿来让村委会签字盖章。关于资产拍卖的三次拍卖会,村委会参加的,由他们确定后让村委会签字盖章。

企业改 制过程中的所涉及的签字盖章,均是根据企业政府的要求执行的。我们也深知如拒不签字盖章,将面临被问责直至免职。

这是2004年8月11日工作组通知朱和我到钢厂招待所“开会”,我当时记下的日记:钢厂接待室里,早已人头攒动,清一色的是县里派到钢厂来的人员。昔日有这样庞大的嘉宾大官临厂,我们接待负责人会从乡直机关单位借来彩旗,把厂道两边打扮得红红绿绿,五彩缤纷,我等在厂门口迎接来厂领导,穿过彩旗招展的厂道进入接待室。今天宾主颠倒,我成了他们的“特邀嘉宾”。

进了会议室寒暄,我礼貌地打招呼。他们是县官,以往见了面是多么的熟悉知心,但现时不见昔日的热情,我看到他们的神情很严肃,我也只好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要亲热地坐近,因为“罪犯”和官员是不可同坐一条板凳的,我在会议接待室一个不重要的角落坐下。

一场没有仪式的闹剧开始了。工作组宣布决定:废除股东会,界定钢厂产权村有。

“钢厂产权界定村有?”我的脑子里只嗡地一响,突如其来的“收厂令”让我反应不过来:县里不会作出这样荒唐的决定吧?我怀疑自己听错了。

收厂令宣布后,他们又重复了一次。我顺着耳朵,屏住呼吸细听,说的话像泰山压顶,倾刻间被挤压成像煤饼一样,一切完蛋了。我力争想改变这份侵权的突然收厂决定。我以前在政时,眼前有些官员是我当时手下的工作官……现时间已经改变了,他们现在是我的领导,如不是“两颗核弹(举报贪污、强奸)”之因,我们之间的距离是没有现在这么远,他们也不会容不下一位原是他们的上级现在这样遭人诽谤而排斥的“罪人”。他们现在不能亲近我,和“罪犯”亲和有损官人面子的,我也不让他们产生为难,我主动地和他们拉开距离。可我不是真的腐败分子啊,“两颗核弹”全部是假的,凭我的脾气会闹个水落石出,但工作队是执行某命令来的,与我没有生死矛盾。我压住心中的伤痛。

会上有人暗语:劝董仁亲接受“钢厂村有,肥水不流村外”。我想:800人所有怎变成3000人共有(两村合并)?但我没有说出口。我强压着自己苦笑:“村和钢厂闹矛盾,工作组决定要产权村有,我理解……”全场上人都关注我,要听我说下文,我没有再说。我若是没有人性的人可以向他们求饶,无原则地同意钢厂产权村有,但我不能违背三个公司是村民股东投资的事实。我采取既不认可又不得罪县官的方式沉默。但三个公司被决定变“村有”了。

后来股东们诉告,文书都已经写好了,股东要在诉告文书上签字。但被朱知道后责令股东不要签,称谁签字不准谁进厂工作。签字人纷纷收回签字。

我问朱为什么?朱说:“告收厂拍卖官员的状,我会坐牢的。”我说:“你怕了?当时你顺合着乱界定、乱改 制、乱拍卖、乱编造材料又乱汇钱,怎么就没想到今天?”朱不语。

三位法学专家2017年7月20日出具《企业股权论证意见书》:陈德顺、张金石、董仁亲、王亚芳……分别是三企业合法股东,三企业产权应为工商登记股东所拥有;镇因摊派要收1700万元企管费受到抵制,后将三企业的资产界定为村有产权,违法剥夺了自然人股东的合法财产权利;县镇村无权将自然人投资经依法工商登记、产权明晰的三企业资产界定为村委会所有,伪造文件擅自认定产权村有并主张对三企业整体产权交易竞拍转让,从特种钢厂提取资金受让了三企业的资产,相关人员涉嫌犯罪;产权界定、转让三企业资产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国家行政诉讼法规定,可对政府的行政决定、核查意见及复函确认提起行政诉讼……

前不久,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原三厂镇)书面回复钢厂股东代表顾正康的《情况说明》称:2004年—2005年间三厂镇收取钢厂款项中,经过到园区财政局、农经站及向村级账目的工作人员查询,尚有100多万元未查询到。

一场让人看不懂的改 制闹局,钢厂被收拍卖内幕昭然若揭。其间上边派人来调查过,但还没给予正面结果。原800股东现活着的不足600人,大多年高多病,有的无钱治病早早离世,有的如老股东、老村长陈德顺有病无钱医治,死在维 权路上,其妻子接着诉最后也没等来好消息,她的尸体是在卫生间里被意外发现的。又如老股东张金石在奔忙诉讼途中被车撞伤致残……有人说我在三亚活得很快乐,其实我已是身负大病重患——前列腺癌缠身的老人,脑中疯又反复发了两三次,都经人送医院紧急抢救才得以残喘至今,走路都是颠颠的,我知道,我的人生之旅也将要快走完了。

中兴是一个美丽的小村,不足二平方公里,在我匆匆的生命岁月里,从襁褓初生到社会学步乃耄耋老至,都刻留着太多太多割舍不断的情结。我闲暇时写下长篇《红尘滚滚》传记回忆录,回望过往,深念故乡,无“我”改变人生,这是我一生永守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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